課程名稱 |
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二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Law Theories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11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|
授課教師 |
詹森林 |
課號 |
LAW5531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327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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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10,A(17:30~19:15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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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:霖1403。與研究所合開。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:15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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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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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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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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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民法乃實用法學,故學習民法必須兼顧理論與實務。最高法院裁判,乃當事人糾紛最終解決依據,並經常反應或引導理論發展,故學習民法,自應特別加以重視。本課程將以最高法裁判為基礎,說明個案當事人之利益衝突與法院裁判理由與結論。
我國民法繼受自德國、瑞士、日本等國,且我國與世界各國之財產交易、異國婚姻,亦甚頻繁,故比較法之認識,乃學習法律所不可欠缺。本課程亦將提供歐陸法及英美法相關規定與裁判之比較研究。 |
課程目標 |
培養同學分析裁判、取捨價值及推理論辯之能力。 |
課程要求 |
1.課前充分預習、課中積極討論。
2.喜歡學習裁判及經由討論學習民法之同學選修本課程,必定收穫豐碩。反之,喜好單純聽講而不習慣與人討論者,請切勿選修。
3.部分選修同學應上台報告,其餘同學應就該報告提出意見。
4..無正當理由缺席2次以上者,不給及格成績。
加簽方式: 本課程即《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(二)》依第三類規定加簽,開放5位名額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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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備註: 下課後,或另約時間。 |
指定閱讀 |
待補 |
參考書目 |
1.王澤鑑,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-8冊、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
2.詹森林,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1-7冊
3.其他隨堂指定之文獻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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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|
上課形式 |
提供學生彈性出席課程方式 |
作業繳交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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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形式 |
考試取代書面(口頭)報告 |
其他 |
由師生雙方議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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